喬丹體育VS“飛人”喬丹
日期:2018-03-15 15:16:32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近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體育”)、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商業”)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晉江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
據了解,雙方圍繞“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為關鍵詞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爭議進行激烈辯論,但此案并未當場進行宣判。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并未獲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注冊商標,并賠償114萬余元,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注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
如今,相隔幾年后,雙方又因商標再起糾紛。喬丹體育表示,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競價排名)中,屬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對此,“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于其官網,只是后臺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案并未當場宣判。
商標作為企業品牌的重要載體,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市場潛力。更應該引起企業的重視。企業應當將商標作為戰略發展的一部分,以商標來塑造核心的品牌影響力,發揮品牌的無形價值,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據了解,雙方圍繞“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相關標識(包括喬丹官網、喬丹籃球鞋、喬丹服裝等)作為關鍵詞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廣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爭議進行激烈辯論,但此案并未當場進行宣判。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并未獲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注冊商標,并賠償114萬余元,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注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
如今,相隔幾年后,雙方又因商標再起糾紛。喬丹體育表示,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競價排名)中,屬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對此,“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識用于其官網,只是后臺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案并未當場宣判。
商標作為企業品牌的重要載體,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市場潛力。更應該引起企業的重視。企業應當將商標作為戰略發展的一部分,以商標來塑造核心的品牌影響力,發揮品牌的無形價值,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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